CRA 第 14 條:2026 年 9 月台灣製造商的 24 小時漏洞通報義務
CRA 第 14 條漏洞與嚴重事件通報義務於 2026 年 9 月 11 日生效,依第 69 條第 3 項對現有產品同樣適用。本文說明 24 小時通報期限、ODM 與品牌商的責任歸屬,以及台灣製造商的應對準備。
本文內容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向 EU 市場供應產品的製造商,必須在知悉遭積極利用的漏洞後 24 小時內向 ENISA 通報。
對台灣業者來說,第一個問題往往不是「怎麼通報」,而是「這是誰的義務」。台灣是全球最大的 ODM/OEM 基地。當歐盟品牌以自身名義在 EU 銷售產品時,法律上的製造商是品牌商,不是代工廠。但代工廠透過合約,仍要在更短時間內把 SBOM 與漏洞資料交到品牌商手上。
還有一個多數人忽略的事實:第 14 條不只管 2027 年 12 月以後的新產品。今天已經在 EU 市場流通的產品,從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同樣要通報。
本文說明第 14 條的兩類通報義務、台灣代工與自有品牌的責任分界、現有產品的適用範圍,以及生效日前該完成的準備。
摘要
- 2026 年 9 月 11 日:第 14 條漏洞與嚴重事件通報義務生效,比 CRA 全面適用日(2027 年 12 月 11 日)早 15 個月。(第 71 條第 2 項)
- 現有產品同樣適用: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上市的產品,第 14 條通報義務不在過渡暫緩之列。(第 69 條第 3 項)
- 24 小時:自知悉遭積極利用漏洞起算,向 ENISA 提交早期預警的法定期限。
- 72 小時 / 14 天 / 1 個月:後續完整通報與最終報告的期限。
- 通報責任歸屬:歐盟品牌以自身名義銷售時,品牌商是製造商;台灣 ODM/OEM 負合約義務快速提供 SBOM 與漏洞資料。(第 3 條第 13 項)
- TWCERT/CC 通報不等於 ENISA 通報:國內通報管道無法取代第 14 條對 ENISA 的通報。
- BSMI 與國內制度不涵蓋第 14 條的通報程序。
- 罰則:違反第 14 條最高 1,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收 2.5%(以較高者為準)。(第 64 條第 2 項)
CRA 第 14 條要求什麼
CRA(歐盟規則 2024/2847)第 14 條對含數位元件產品的製造商,設下兩類向當局通報的義務。兩類都透過第 16 條建立的 ENISA 單一通報平台(SRP),同時送達 ENISA 與擔任協調者的 CSIRT。
**平台實務提醒(2026 年 6 月)。**ENISA 表示將於 2026 年 6 月內公布 SRP 的存取手冊、註冊流程說明,以及訓練與預演(dry-run)資料。預期可在 2026 年 9 月 11 日大限之前先行確認註冊流程並進行演練,不必等到最後一刻(截至 2026 年 6 月 2 日仍為「預定公布」,尚未上線)。此外,現階段 SRP 並未提供 API;製造商可於內部先備妥資料,但通報本身仍以手動方式提交。在依賴任何特定步驟前,請先至 ENISA SRP 官方頁面確認最新狀態。
兩類通報事項
一、遭積極利用的漏洞。 指有可信事證顯示,惡意行為者在未經系統擁有者許可下,實際利用了該漏洞。漏洞被公開、或研究人員私下回報,都還不構成通報事項;要件是實際遭到利用。(第 3 條第 42 項)
二、嚴重資安事件。 指影響或可能影響產品保護敏感或重要資料、功能的可用性、真實性、完整性或機密性的事件;或導致、可能導致惡意程式碼被植入或執行於產品本身、或使用者網路與資訊系統的事件。(第 14 條第 5 項)
三段式通報時限
flowchart LR
A["知悉遭利用漏洞
或嚴重事件
第 0 天"] -->|"24 小時內"| B["早期預警
ENISA + 協調者 CSIRT"]
B -->|"72 小時內"| C["完整通報
性質、初步評估、緩解措施"]
C -->|"漏洞 14 天 / 事件 1 個月"| D["最終報告
提交 ENISA"]
早期預警(24 小時內)。 自知悉遭利用或事件起 24 小時內提交。不需要完整分析,列出受影響的成員國、是否疑似遭惡意利用等初步資訊即可。
完整通報(72 小時內)。 提供漏洞或事件的性質、初步評估、已採取的緩解措施,以及使用者可採取的措施。
最終報告。 漏洞於修補或緩解措施可用後 14 天內提交;事件於完整通報後 1 個月內提交。內容含嚴重程度、影響、根本原因與已套用的緩解措施。(第 14 條第 2 項、第 4 項)
提示: 第 14 條第 8 項另要求製造商在通報之外,主動告知受影響的使用者該漏洞或事件,以及可採取的緩解措施。當局通報與使用者告知是兩件事。
通報責任歸屬:品牌商與台灣代工廠
這是台灣業者最該先釐清的一點,也是面向歐洲的 CRA 資料很少談的角度。
CRA 的「製造商」定義有兩個條件:開發或製造產品(或委由他人設計、製造),且以自身名義或商標投放市場。(第 3 條第 13 項)關鍵在第二個條件。
當歐盟品牌把產品掛上自己的品牌在 EU 銷售,法律上的製造商是品牌商。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落在品牌商身上,不是台灣代工廠。但這不表示代工廠置身事外。
品牌商要在 24 小時內向 ENISA 通報,前提是先從代工廠取得足夠資訊。如果漏洞出在代工廠提供的韌體元件,品牌商會透過合約,要求代工廠以更短的 SLA 先行通知。常見設計是 12 小時,目的是替品牌商保留通報作業時間。這份 12 小時 SLA 不在 CRA 條文裡,是品牌商寫進代工合約的商業控制項。和碩、仁寶、緯創、英業達、廣達等大型 ODM 都會碰到這類條款,詳見台灣 ODM 代工廠的 CRA 合約生存指南。
當台灣業者以自有品牌在 EU 銷售,情況相反:你就是製造商,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直接落在你身上,由你向 ENISA 通報。
重點: 同一家台灣公司可能同時是兩種身分。代工的產品由歐盟品牌通報,自有品牌的產品由你自己通報。先把產品線依「掛誰的品牌」分類,才能確定每條線的通報責任。
現有產品同樣適用
「2027 年 12 月前還有時間」是常見誤解,只對了一半。
CRA 設有過渡條款: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已上市的產品,除非之後有重大修改,否則多數要求不適用。(第 69 條第 2 項)但這項排除有一個例外。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適用於所有落入 CRA 範圍、且在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已上市的產品。(第 69 條第 3 項)
| 產品情況 | CE 標章、技術文件等 | 第 14 條通報義務 |
|---|---|---|
|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已上市 | 多數要求過渡暫緩(未經重大修改時)(第 69 條第 2 項) |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第 69 條第 3 項) |
| 2026 年 9 月至 2027 年 12 月上市 | 須全面準備 CRA | 適用 |
| 2027 年 12 月 11 日後上市 | 須全面準備 CRA | 適用 |
注意: CE 標章與 SBOM 有過渡暫緩,漏洞通報義務沒有。今天已在 EU 銷售的 IoT 裝置、工業設備、嵌入式系統,從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就是通報對象。
先完成 CRA 範圍與分類判定。產品屬於一般、重要還是關鍵,可參閱 CRA 產品分類指南。
「遭積極利用」是什麼意思
等到證據完全確鑿才行動的習慣,會直接撞上 24 小時期限。期限自製造商「知悉」遭積極利用的漏洞起算,沒有時間等法務審查跑完。
| 情況 | 是否須通報 | 理由 |
|---|---|---|
| 研究人員私下回報漏洞 | 否 | 無遭利用事證,走 CVD 流程 |
| GitHub 公開 PoC 程式碼 | 否 | 公開 PoC 不等於遭積極利用 |
| 客戶回報與漏洞吻合的異常行為 | 是 | 出現遭利用跡象 |
| 威脅情資顯示自家產品遭鎖定 | 須研判 | 確認是否有遭利用事證 |
| SBOM 元件存在已遭利用的已知漏洞 | 須研判 | 確認對自家產品的實際影響 |
flowchart TD
A["收到漏洞或事件情資"] --> B{"是否有遭積極利用的可信證據?"}
B -->|"有"| C["啟動 24 小時倒數
預先指定的通報負責人即時啟動"]
B -->|"不明"| D["技術研判
數小時內完成"]
B -->|"無"| E["一般 CVD 流程
銜接 TWCERT/CC"]
D --> F{"是否取得積極利用證據?"}
F -->|"是"| C
F -->|"否"| E
C --> G["提交 ENISA 早期預警
24 小時內"]
G --> H["完整通報
72 小時內"]
H --> I["最終報告
14 天 / 1 個月"]
核心: 不必等到百分之百確定。24 小時自知悉起算,72 小時的完整通報再更新狀況。研判不確定時,用幾小時做技術判斷,避免超過期限。
你的公司是否適用:四種情境
| 情境 | 你的 CRA 身分 | 第 14 條通報責任 |
|---|---|---|
| 自有品牌出口、無歐盟據點 | 製造商 | 直接通報;依第 14 條第 7 項決定協調者 CSIRT |
| 透過歐盟子公司/進口商銷售 | 製造商(子公司多屬進口商) | 製造商仍負通報義務,須與歐盟端建立 24 小時通報鏈 |
| 純 ODM/OEM 代工給歐盟品牌 | 非製造商(品牌商為製造商) | 無直接通報義務,但負合約義務快速提供 SBOM 與漏洞資料 |
| B2B/工業產品 | 製造商 | 同樣適用;只賣給系統整合商不改變製造商身分 |
自有品牌、無歐盟據點。 若製造商在歐盟沒有主要營業據點,第 14 條第 7 項規定協調者 CSIRT 依固定順序決定:先看授權代表所在的成員國,其次是進口商、再者經銷商,最後是使用者所在的成員國。台灣總公司是通報主體,要事先確認會落到哪一國的 CSIRT。授權代表並非必選(第 18 條第 1 項;與 MDR、RED 不同);若未選任,順序就從進口商起算。是否自願選任,參閱 CRA 第 18 條授權代表解說。
透過歐盟子公司或進口商銷售。 子公司若以進口商身分運作,第一線應對落在子公司,但台灣總公司仍負提供技術文件與漏洞資訊的義務。總公司與歐盟端之間的 24 小時通報鏈要事先建立。
B2B 與工業產品。 B2B 產品不在 CRA 排除之列。「只供貨給大型系統整合商」不改變製造商身分。路由器、交換器、NAS、工控設備的準備,參閱台灣網通/IoT 品牌廠的 CRA 實戰指南;AI 伺服器與 BMC/NIC/DPU 韌體的證據準備,參閱台灣 AI 伺服器硬體 CRA 實務指南。持有 IEC 62443 認證也不等於完成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
TWCERT/CC 通報不等於 ENISA 通報
台灣資安人員熟悉的管道是 TWCERT/CC(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的漏洞通報,以及數位發展部(MODA)的資安規範。這些是國內機制,與歐盟的 ENISA 各自獨立。
第 14 條要求向 ENISA 與歐盟成員國 CSIRT 通報。向 TWCERT/CC 通報,無法取代第 14 條對 ENISA 的通報義務。兩條管道要分開運作:對象不同(歐盟市場監督機關相對於台灣本地 CSIRT),但同一份事件分析多半可以共用,減少重工。
國內的 BSMI 商品檢驗與產品驗證,聚焦電氣安全與電磁相容(EMC),不涵蓋第 14 條的通報程序。持有 BSMI 字號,不等於符合 CRA。台灣的《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政府機關與關鍵基礎設施業者,並非規範產品製造商,與第 14 條也是兩條平行軌道。
常見問題
2026 年 9 月 11 日當天已在 EU 流通的產品也要通報嗎?
要。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上市的產品,在 CE 標章與技術文件等要求上有過渡暫緩,但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被明確排除在暫緩之外,對現有產品同樣適用。今天已在 EU 銷售的 IoT 裝置、工業設備、嵌入式系統,從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就是通報對象。產品線是否落入 CRA 範圍,可先用 CRA 適用性確認工具做初步判定。(第 69 條第 3 項。)
我們是純 ODM,第 14 條通報是我們的義務嗎?
當歐盟品牌以自身名義在 EU 銷售你代工的產品,法律上的製造商是品牌商,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落在品牌商身上。但你會承擔合約義務:在更短時間內提供 SBOM 與漏洞資料,常見設計是 12 小時,讓品牌商趕得上 24 小時的 ENISA 期限。若你同時以自有品牌在 EU 直銷,那部分的通報義務就是你自己的。合約條款的談判空間,詳見台灣 ODM 代工廠的 CRA 合約生存指南。(第 3 條第 13 項。)
向 TWCERT/CC 或 BSMI 報備可以取代 ENISA 通報嗎?
不可取代。TWCERT/CC 通報是國內管道,BSMI 商品檢驗聚焦電氣安全與電磁相容,兩者都不涵蓋第 14 條的程序。第 14 條要求向 ENISA 與歐盟成員國 CSIRT 通報,是疊加在國內機制之上的獨立義務。兩條管道的事件分析多半可以共用,但通報對象不同,必須分開提交。台灣製造商的整體合規路線,參閱台灣製造業者 EU CRA 完全指南。
24 小時早期預警要多完整的技術細節?
早期預警是速報,不需要完整分析。列出受影響的成員國、是否疑似遭惡意利用等初步資訊即可。完整的 SBOM 與分析在 72 小時完整通報和最終報告補上。事先備好範本,可在事件發生時縮短填寫時間。產品分類會影響後續評估路徑,可參閱 CRA 產品分類指南。(第 14 條第 2 項。)
沒有歐盟據點,一定要選任授權代表嗎?
不是。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製造商「得」以書面授權選任授權代表,係任意制,與 MDR 第 11 條、RED 第 5 條對非歐盟製造商的強制要求不同。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不因是否選任授權代表而改變,仍由製造商本體負責。若在歐盟無主要營業據點,協調者 CSIRT 依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使用者所在地的順序決定;未選授權代表,順序就從進口商起算。判斷依據參閱 CRA 第 18 條授權代表解說。(第 18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7 項。)
違反第 14 條最高罰多少?
違反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最高可處 1,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收 2.5%,以較高者為準。屬於 CRA 罰則中最高的一級。歐盟的微型與小型企業在 24 小時早期預警的期限上有行政罰免除,但這不是通報義務的豁免,72 小時通報與最終報告義務仍在。想一次盤點產品線的適用性與通報準備狀態,可申請 CRA Evidence 免費評估。(第 64 條第 2 項。)
下一階段的工作,是把通報責任的判定落實到產品線盤點、通報負責人指定、協調者 CSIRT 順序確認、「遭積極利用」判準、漏洞接收管道與通報範本六個必要組件。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有關 EU 產品法規的具體合規要求,請諮詢熟悉 EU 法規的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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