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 第 14 條:2026 年 9 月台灣製造商的 24 小時漏洞通報義務

CRA 第 14 條漏洞與嚴重事件通報義務於 2026 年 9 月 11 日生效,依第 69 條第 3 項對現有產品同樣適用。本文說明 24 小時通報期限、ODM 與品牌商的責任歸屬,以及台灣製造商的應對準備。

CRA Evidence Team 發布 2026年5月30日 更新於 2026年6月4日
CRA 第 14 條 24 小時漏洞通報期限 2026 年 9 月 11 日生效,台灣製造商應對時程示意圖
本文內容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向 EU 市場供應產品的製造商,必須在知悉遭積極利用的漏洞後 24 小時內向 ENISA 通報。

對台灣業者來說,第一個問題往往不是「怎麼通報」,而是「這是誰的義務」。台灣是全球最大的 ODM/OEM 基地。當歐盟品牌以自身名義在 EU 銷售產品時,法律上的製造商是品牌商,不是代工廠。但代工廠透過合約,仍要在更短時間內把 SBOM 與漏洞資料交到品牌商手上。

還有一個多數人忽略的事實:第 14 條不只管 2027 年 12 月以後的新產品。今天已經在 EU 市場流通的產品,從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同樣要通報。

本文說明第 14 條的兩類通報義務、台灣代工與自有品牌的責任分界、現有產品的適用範圍,以及生效日前該完成的準備。

摘要

  • 2026 年 9 月 11 日:第 14 條漏洞與嚴重事件通報義務生效,比 CRA 全面適用日(2027 年 12 月 11 日)早 15 個月。(第 71 條第 2 項)
  • 現有產品同樣適用: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上市的產品,第 14 條通報義務不在過渡暫緩之列。(第 69 條第 3 項)
  • 24 小時:自知悉遭積極利用漏洞起算,向 ENISA 提交早期預警的法定期限。
  • 72 小時 / 14 天 / 1 個月:後續完整通報與最終報告的期限。
  • 通報責任歸屬:歐盟品牌以自身名義銷售時,品牌商是製造商;台灣 ODM/OEM 負合約義務快速提供 SBOM 與漏洞資料。(第 3 條第 13 項)
  • TWCERT/CC 通報不等於 ENISA 通報:國內通報管道無法取代第 14 條對 ENISA 的通報。
  • BSMI 與國內制度不涵蓋第 14 條的通報程序。
  • 罰則:違反第 14 條最高 1,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收 2.5%(以較高者為準)。(第 64 條第 2 項)

CRA 第 14 條要求什麼

CRA(歐盟規則 2024/2847)第 14 條對含數位元件產品的製造商,設下兩類向當局通報的義務。兩類都透過第 16 條建立的 ENISA 單一通報平台(SRP),同時送達 ENISA 與擔任協調者的 CSIRT

**平台實務提醒(2026 年 6 月)。**ENISA 表示將於 2026 年 6 月內公布 SRP 的存取手冊、註冊流程說明,以及訓練與預演(dry-run)資料。預期可在 2026 年 9 月 11 日大限之前先行確認註冊流程並進行演練,不必等到最後一刻(截至 2026 年 6 月 2 日仍為「預定公布」,尚未上線)。此外,現階段 SRP 並未提供 API;製造商可於內部先備妥資料,但通報本身仍以手動方式提交。在依賴任何特定步驟前,請先至 ENISA SRP 官方頁面確認最新狀態。

兩類通報事項

一、遭積極利用的漏洞。 指有可信事證顯示,惡意行為者在未經系統擁有者許可下,實際利用了該漏洞。漏洞被公開、或研究人員私下回報,都還不構成通報事項;要件是實際遭到利用。(第 3 條第 42 項)

二、嚴重資安事件。 指影響或可能影響產品保護敏感或重要資料、功能的可用性、真實性、完整性或機密性的事件;或導致、可能導致惡意程式碼被植入或執行於產品本身、或使用者網路與資訊系統的事件。(第 14 條第 5 項)

三段式通報時限

flowchart LR
    A["知悉遭利用漏洞
或嚴重事件
第 0 天"] -->|"24 小時內"| B["早期預警
ENISA + 協調者 CSIRT"] B -->|"72 小時內"| C["完整通報
性質、初步評估、緩解措施"] C -->|"漏洞 14 天 / 事件 1 個月"| D["最終報告
提交 ENISA"]

早期預警(24 小時內)。 自知悉遭利用或事件起 24 小時內提交。不需要完整分析,列出受影響的成員國、是否疑似遭惡意利用等初步資訊即可。

完整通報(72 小時內)。 提供漏洞或事件的性質、初步評估、已採取的緩解措施,以及使用者可採取的措施。

最終報告。 漏洞於修補或緩解措施可用後 14 天內提交;事件於完整通報後 1 個月內提交。內容含嚴重程度、影響、根本原因與已套用的緩解措施。(第 14 條第 2 項、第 4 項)

提示: 第 14 條第 8 項另要求製造商在通報之外,主動告知受影響的使用者該漏洞或事件,以及可採取的緩解措施。當局通報與使用者告知是兩件事。


通報責任歸屬:品牌商與台灣代工廠

這是台灣業者最該先釐清的一點,也是面向歐洲的 CRA 資料很少談的角度。

CRA 的「製造商」定義有兩個條件:開發或製造產品(或委由他人設計、製造),且以自身名義或商標投放市場。(第 3 條第 13 項)關鍵在第二個條件。

當歐盟品牌把產品掛上自己的品牌在 EU 銷售,法律上的製造商是品牌商。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落在品牌商身上,不是台灣代工廠。但這不表示代工廠置身事外。

品牌商要在 24 小時內向 ENISA 通報,前提是先從代工廠取得足夠資訊。如果漏洞出在代工廠提供的韌體元件,品牌商會透過合約,要求代工廠以更短的 SLA 先行通知。常見設計是 12 小時,目的是替品牌商保留通報作業時間。這份 12 小時 SLA 不在 CRA 條文裡,是品牌商寫進代工合約的商業控制項。和碩、仁寶、緯創、英業達、廣達等大型 ODM 都會碰到這類條款,詳見台灣 ODM 代工廠的 CRA 合約生存指南

當台灣業者以自有品牌在 EU 銷售,情況相反:你就是製造商,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直接落在你身上,由你向 ENISA 通報。

重點: 同一家台灣公司可能同時是兩種身分。代工的產品由歐盟品牌通報,自有品牌的產品由你自己通報。先把產品線依「掛誰的品牌」分類,才能確定每條線的通報責任。


現有產品同樣適用

「2027 年 12 月前還有時間」是常見誤解,只對了一半。

CRA 設有過渡條款: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已上市的產品,除非之後有重大修改,否則多數要求不適用。(第 69 條第 2 項)但這項排除有一個例外。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適用於所有落入 CRA 範圍、且在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已上市的產品。(第 69 條第 3 項)

產品情況 CE 標章、技術文件等 第 14 條通報義務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已上市 多數要求過渡暫緩(未經重大修改時)(第 69 條第 2 項)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第 69 條第 3 項)
2026 年 9 月至 2027 年 12 月上市 須全面準備 CRA 適用
2027 年 12 月 11 日後上市 須全面準備 CRA 適用

注意: CE 標章與 SBOM 有過渡暫緩,漏洞通報義務沒有。今天已在 EU 銷售的 IoT 裝置、工業設備、嵌入式系統,從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就是通報對象。

先完成 CRA 範圍與分類判定。產品屬於一般、重要還是關鍵,可參閱 CRA 產品分類指南


「遭積極利用」是什麼意思

等到證據完全確鑿才行動的習慣,會直接撞上 24 小時期限。期限自製造商「知悉」遭積極利用的漏洞起算,沒有時間等法務審查跑完。

情況 是否須通報 理由
研究人員私下回報漏洞 無遭利用事證,走 CVD 流程
GitHub 公開 PoC 程式碼 公開 PoC 不等於遭積極利用
客戶回報與漏洞吻合的異常行為 出現遭利用跡象
威脅情資顯示自家產品遭鎖定 須研判 確認是否有遭利用事證
SBOM 元件存在已遭利用的已知漏洞 須研判 確認對自家產品的實際影響
flowchart TD
    A["收到漏洞或事件情資"] --> B{"是否有遭積極利用的可信證據?"}
    B -->|"有"| C["啟動 24 小時倒數
預先指定的通報負責人即時啟動"] B -->|"不明"| D["技術研判
數小時內完成"] B -->|"無"| E["一般 CVD 流程
銜接 TWCERT/CC"] D --> F{"是否取得積極利用證據?"} F -->|"是"| C F -->|"否"| E C --> G["提交 ENISA 早期預警
24 小時內"] G --> H["完整通報
72 小時內"] H --> I["最終報告
14 天 / 1 個月"]

核心: 不必等到百分之百確定。24 小時自知悉起算,72 小時的完整通報再更新狀況。研判不確定時,用幾小時做技術判斷,避免超過期限。


你的公司是否適用:四種情境

情境 你的 CRA 身分 第 14 條通報責任
自有品牌出口、無歐盟據點 製造商 直接通報;依第 14 條第 7 項決定協調者 CSIRT
透過歐盟子公司/進口商銷售 製造商(子公司多屬進口商) 製造商仍負通報義務,須與歐盟端建立 24 小時通報鏈
純 ODM/OEM 代工給歐盟品牌 非製造商(品牌商為製造商) 無直接通報義務,但負合約義務快速提供 SBOM 與漏洞資料
B2B/工業產品 製造商 同樣適用;只賣給系統整合商不改變製造商身分

自有品牌、無歐盟據點。 若製造商在歐盟沒有主要營業據點,第 14 條第 7 項規定協調者 CSIRT 依固定順序決定:先看授權代表所在的成員國,其次是進口商、再者經銷商,最後是使用者所在的成員國。台灣總公司是通報主體,要事先確認會落到哪一國的 CSIRT。授權代表並非必選(第 18 條第 1 項;與 MDR、RED 不同);若未選任,順序就從進口商起算。是否自願選任,參閱 CRA 第 18 條授權代表解說

透過歐盟子公司或進口商銷售。 子公司若以進口商身分運作,第一線應對落在子公司,但台灣總公司仍負提供技術文件與漏洞資訊的義務。總公司與歐盟端之間的 24 小時通報鏈要事先建立。

B2B 與工業產品。 B2B 產品不在 CRA 排除之列。「只供貨給大型系統整合商」不改變製造商身分。路由器、交換器、NAS、工控設備的準備,參閱台灣網通/IoT 品牌廠的 CRA 實戰指南;AI 伺服器與 BMC/NIC/DPU 韌體的證據準備,參閱台灣 AI 伺服器硬體 CRA 實務指南。持有 IEC 62443 認證也不等於完成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


TWCERT/CC 通報不等於 ENISA 通報

台灣資安人員熟悉的管道是 TWCERT/CC(台灣電腦網路危機處理暨協調中心)的漏洞通報,以及數位發展部(MODA)的資安規範。這些是國內機制,與歐盟的 ENISA 各自獨立。

第 14 條要求向 ENISA 與歐盟成員國 CSIRT 通報。向 TWCERT/CC 通報,無法取代第 14 條對 ENISA 的通報義務。兩條管道要分開運作:對象不同(歐盟市場監督機關相對於台灣本地 CSIRT),但同一份事件分析多半可以共用,減少重工。

國內的 BSMI 商品檢驗與產品驗證,聚焦電氣安全與電磁相容(EMC),不涵蓋第 14 條的通報程序。持有 BSMI 字號,不等於符合 CRA。台灣的《資通安全管理法》規範政府機關與關鍵基礎設施業者,並非規範產品製造商,與第 14 條也是兩條平行軌道。


常見問題

2026 年 9 月 11 日當天已在 EU 流通的產品也要通報嗎?

要。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上市的產品,在 CE 標章與技術文件等要求上有過渡暫緩,但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被明確排除在暫緩之外,對現有產品同樣適用。今天已在 EU 銷售的 IoT 裝置、工業設備、嵌入式系統,從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就是通報對象。產品線是否落入 CRA 範圍,可先用 CRA 適用性確認工具做初步判定。(第 69 條第 3 項。)

我們是純 ODM,第 14 條通報是我們的義務嗎?

當歐盟品牌以自身名義在 EU 銷售你代工的產品,法律上的製造商是品牌商,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落在品牌商身上。但你會承擔合約義務:在更短時間內提供 SBOM 與漏洞資料,常見設計是 12 小時,讓品牌商趕得上 24 小時的 ENISA 期限。若你同時以自有品牌在 EU 直銷,那部分的通報義務就是你自己的。合約條款的談判空間,詳見台灣 ODM 代工廠的 CRA 合約生存指南。(第 3 條第 13 項。)

向 TWCERT/CC 或 BSMI 報備可以取代 ENISA 通報嗎?

不可取代。TWCERT/CC 通報是國內管道,BSMI 商品檢驗聚焦電氣安全與電磁相容,兩者都不涵蓋第 14 條的程序。第 14 條要求向 ENISA 與歐盟成員國 CSIRT 通報,是疊加在國內機制之上的獨立義務。兩條管道的事件分析多半可以共用,但通報對象不同,必須分開提交。台灣製造商的整體合規路線,參閱台灣製造業者 EU CRA 完全指南

24 小時早期預警要多完整的技術細節?

早期預警是速報,不需要完整分析。列出受影響的成員國、是否疑似遭惡意利用等初步資訊即可。完整的 SBOM 與分析在 72 小時完整通報和最終報告補上。事先備好範本,可在事件發生時縮短填寫時間。產品分類會影響後續評估路徑,可參閱 CRA 產品分類指南。(第 14 條第 2 項。)

沒有歐盟據點,一定要選任授權代表嗎?

不是。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製造商「得」以書面授權選任授權代表,係任意制,與 MDR 第 11 條、RED 第 5 條對非歐盟製造商的強制要求不同。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不因是否選任授權代表而改變,仍由製造商本體負責。若在歐盟無主要營業據點,協調者 CSIRT 依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使用者所在地的順序決定;未選授權代表,順序就從進口商起算。判斷依據參閱 CRA 第 18 條授權代表解說。(第 18 條第 1 項;第 14 條第 7 項。)

違反第 14 條最高罰多少?

違反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最高可處 1,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收 2.5%,以較高者為準。屬於 CRA 罰則中最高的一級。歐盟的微型與小型企業在 24 小時早期預警的期限上有行政罰免除,但這不是通報義務的豁免,72 小時通報與最終報告義務仍在。想一次盤點產品線的適用性與通報準備狀態,可申請 CRA Evidence 免費評估。(第 64 條第 2 項。)

下一階段的工作,是把通報責任的判定落實到產品線盤點、通報負責人指定、協調者 CSIRT 順序確認、「遭積極利用」判準、漏洞接收管道與通報範本六個必要組件。

2026 年 9 月 11 日前要完成的 7 件事

  1. 產品線盤點與身分判定。列出所有出貨到 EU 的產品,逐條判定「掛誰的品牌」:自有品牌的產品由你以製造商身分通報,代工產品由歐盟品牌通報而你負合約義務。含韌體的嵌入式裝置、有網路連線的產品多半落入範圍。分類依據參閱 CRA 產品分類指南
  2. 預先指定通報負責人。由經營層授權指定至少一名負責人與一名代理人,在不等內部層層核准的情況下,於 24 小時內向 ENISA 與成員國 CSIRT 通報。權限範圍與通報啟動條件須書面化。多數台灣企業的多層核准流程需 3 至 7 個工作天,與 24 小時期限正面衝突。
  3. 事先確定協調者 CSIRT 順序。若在歐盟無主要營業據點,依授權代表、進口商、經銷商、使用者所在地的順序,預先確認會落到哪一國的 CSIRT。授權代表為任意選項,是否選任參閱 CRA 第 18 條授權代表解說
  4. 文件化「遭積極利用」判準。明定由誰、依什麼證據判斷漏洞是否遭積極利用,並設定可在法務審查完成前先行升級的門檻。判準不清,24 小時的時鐘就會在內部爭論中流失。
  5. 整備漏洞接收管道。依 RFC 9116 在 /.well-known/security.txt 公開漏洞回報窗口,並書面化 TWCERT/CC 通報與第 14 條 ENISA 通報之間的銜接規則,確保同一事件能雙軌輸出、減少重工。
  6. 預先備妥通報範本。事先寫好早期預警、完整通報、最終報告三份範本並確認英文版本,同時完成 ENISA 單一通報平台(SRP)的組織登記流程確認。
  7. 2026 年 6 月至 8 月進行桌上演練。情境設定:「週五下班前,客戶回報自家產品異常行為,下週適逢農曆春節連假。」實測 24 小時時鐘與 ENISA SRP 的提交路徑是否真的走得通。代工端的 12 小時 SLA 設計,參閱台灣 ODM 代工廠的 CRA 合約生存指南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有關 EU 產品法規的具體合規要求,請諮詢熟悉 EU 法規的法律專業人士。

CRA 第 14 條 漏洞通報 ENISA 通報 台灣製造商 O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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