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庫存與 CRA: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上市的產品怎麼辦?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投放 EU 市場的產品,原則上不適用新的要求,但有兩項例外。本文以一台一台產品的判定流程與實例,說明倉庫與通路庫存的處理方式。

CRA Evidence Team 發布 2026年7月20日
EU 倉庫貨架上排列的已出貨產品,搭配顯示 2027 年 12 月 11 日期限的日曆
本文內容

2027 年 12 月將近,不少台灣製造商都問過同一個問題:「放在 EU 倉庫裡的庫存,是不是全部都要重做?」

答案在多數情況下是「不會」。CRA(歐盟網路韌性法)設有過渡條款,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已在 EU 市場上市的產品,原則上可以維持不受新規定拘束,繼續銷售。

不過,這份安心有兩個但書。而且判定不是以產品型號為單位,而是以每一台產品為單位。這篇文章說明如何拆分倉庫庫存與通路庫存,附上判定流程與實例。

摘要

  • 大半出貨產品維持對象外: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已上市的個別產品,原則上不受新規定拘束
  • 判定以單台產品為準:期日綁定的是個別產品,不是產品型號。同型號的產品,會因為期日前後而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 庫存持續銷售沒有問題:把已上市的產品透過通路持續賣出,不算新的上市
  • 例外一:通報與使用者通知義務:遭積極利用的漏洞與重大資安事故發生時,向主管機關通報並通知受影響使用者的義務,從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於既有產品
  • 例外二:大規模變更:2027 年 12 月 11 日之後,若對安全適合性或使用用途做出改動,該產品會在改動當下重新納入適用範圍。一般的安全性修補不算在內
  • 證據讓你站得住腳:過渡條款本身沒有紀錄要求。不過批號、序號、交易文件等能證明「哪一台」、「何時」上市的紀錄,能讓你在主管機關詢問時從容應對

2027 年 12 月 11 日的變與不變

CRA 的主要義務從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這一天之後,第一次在 EU 市場上市的產品,從安全要求適合性、技術文件到 CE 標章,都必須全面到位。

另一方面,對於這一天之前已在 EU 市場上市的產品,CRA 不要求回溯適用。已出貨的產品,原則上不必回收重做,也不必事後補齊文件。

先掌握「不會變的事」,能幫助你快速抓住全局。

期日時的狀況 新規定 通報與通知義務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已上市的產品 維持對象外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上市的產品 須全面符合 適用
期日前已上市的產品,於期日之後進行大規模變更 該產品重新納入適用範圍 適用

判定看「單台」,不是「型號」

這是最常被誤解的一點。期日綁定的不是產品型號或料號,而是每一台個別產品。

假設同一型號有兩台產品。一台已在 2027 年 11 月交付給 EU 進口商,另一台則要到 2028 年 1 月才第一次供應到 EU。前者屬於過渡條款對象,後者須全面符合新規定。就算設計與零件完全相同,處理方式也會不一樣。

因此,「這個型號準備好了嗎」這個問題,其實答不出來。真正該問的是「這一台,是什麼時候上市的」。

「首次上市」與「持續流通銷售」的差異

判定的核心概念只有兩個。

首次上市:指這一台產品第一次在 EU 市場進入商業流通,典型情況是首次供應給 EU 進口商或經銷商。

持續流通銷售:指已經上市的這一台產品,在通路中往下一個階段移動。經銷商倉庫裡的庫存賣到零售端,再賣到終端客戶。這個流程不論重複幾次,都不算新的上市。

換句話說,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已供應給 EU 通路的庫存,就算過了期日,也能持續賣到售罄為止。沒有「庫存出清期限」這種規定。

注意: 光看倉庫所在地無法判定。產品即使放在 EU 境內的倉庫,只要仍是製造商自己的庫存、尚未發生商業供應,就還沒完成上市。反過來說,就算產品在 EU 境外,判定結果也不一定會變。真正的判斷依據不是實際所在地,而是首次商業供應是在什麼時候成立。

倉庫庫存與通路庫存的判定流程

手邊的庫存要拆分時,逐台依序確認以下項目。

flowchart TD
    A["這一台產品是否已在 EU 市場\n完成首次商業供應?"] -->|"是,期日前"| B["屬於過渡條款對象\n可持續流通銷售"]
    A -->|"是,期日之後"| C["須全面符合新規定"]
    A -->|"否"| D["尚未完成上市\n期日之後供應則須全面符合"]
    B --> E{"期日之後是否\n進行大規模變更?"}
    E -->|"否"| F["維持對象外\n通報與通知義務適用"]
    E -->|"是"| G["該產品重新納入適用範圍"]

依情況整理如下:

期日時的狀況 處理方式
已交付 EU 進口商的一台產品 已完成上市,之後的流通屬於持續流通銷售,屬於過渡條款對象
已進入經銷商庫存的一台產品 同上,從倉庫流向零售端,不算新的上市
位於 EU 境內製造商自有倉庫、尚未發生商業供應的一台產品 尚未完成上市,期日之後供應則須全面符合新規定
同型號中,期日之後才首次供應到 EU 的一台產品 屬於新的上市,須全面符合新規定
運輸途中、尚未抵達 EU 的一台產品 所在地無法決定判定結果,以首次商業供應成立的時點為準
期日前已上市,期日之後被進行大規模變更的一台產品 該產品重新納入適用範圍,進行變更的業者有時須承擔製造商義務

兩項例外:通報與通知義務,以及重新起算的變更

過渡條款有兩個例外,兩者對實務的影響都不小。

例外一:通報與通知義務也適用於既有產品。 遭積極利用漏洞與重大資安事故發生時,向主管機關通報並通知受影響使用者的義務,從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也適用於已在市場上流通的產品。過渡條款不會免除這項義務。通報體系怎麼建立,漏洞通報義務解說文章有詳細說明。

例外二:大規模變更會讓時鐘重新起算。 2027 年 12 月 11 日之後,如果對產品做出會影響安全適合性的變更,或改變原本的使用用途,該產品會在變更當下重新納入新規定的適用範圍。

這裡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更新都算數。單純不改變使用用途、只為降低風險的一般安全性修補,不算大規模變更。但新增連線功能、改變驗證機制、擴大使用用途等改動,就可能構成大規模變更。改動如何影響產品線的責任歸屬,可參考品牌與 ODM 責任分工指南

應保留的證據:批號、序號、交易與韌體

過渡條款本身沒有紀錄要求。不過市場監督機關詢問時,能不能用紀錄證明「這一台在期日前已經上市」,會大幅影響應對的難度。

至少要準備好以下四項:

  • 批號與序號紀錄:能確認哪一個個體屬於哪一批出貨
  • 交易書面文件:對 EU 進口商、經銷商首次供應的訂單、發票、驗收紀錄
  • 出貨與韌體版本對應紀錄:每一批出貨時搭載的韌體版本
  • 變更履歷:期日之後推送的更新內容,以及為何不構成大規模變更的判斷紀錄

這四項,正是後面實例中「同型號兩批出貨」要拆分說明時,直接可以提供給主管機關的資料。

實例:同型號網通設備的兩批出貨

以台灣某網通設備 ODM 為例,看判定的實際運作。

這家 ODM 為一家 EU 品牌代工生產工業用路由器「NX-800」,硬體規格固定,搭配兩條韌體分支:一條供品牌既有客戶使用的標準韌體,另一條是尚在驗證中的雲端管理韌體。

第一批於 2027 年 11 月,交付給 EU 品牌在德國的進口商。進口商完成驗收入庫,之後才逐步出貨給各地經銷商。這一批在期日前就已完成首次商業供應,屬於過渡條款對象,不必補齊新規定要求的技術文件與 CE 標章,只有漏洞通報與使用者通知義務,從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持續適用。

第二批是同型號、同硬體規格,但於 2028 年 1 月才第一次供應到 EU。這一批屬於新的上市,須全面符合新規定:技術文件、CE 標章、適合性評估都要備齊才能出貨。

到了 2028 年年中,這家 ODM 針對已在客戶端運作的雲端管理韌體,推出全新架構的版本,直接透過自家雲端後端,將更新推送到第一批設備。這個改版新增了遠端韌體更新與跨廠區集中監控功能,屬於會影響安全適合性與使用用途的變更,很可能構成大規模變更。一旦成立,第一批設備會重新納入適用範圍。而且,若構成大規模變更的改版由 ODM 實施,改版後的產品又繼續在 EU 市場供應,這次變更所產生的製造商義務就可能落在實施變更的 ODM 身上,而不只是品牌的責任。

能不能把這三個場景分開管理,正是能否安全運用過渡條款的關鍵。

怎麼向交易對象說明

過了期日,EU 進口商與經銷商的詢問會變多。典型的問題是「這批庫存沒有 CRA 文件,還能賣嗎」。對方也還在適應新的義務,準備好能附上依據、簡短回答的材料,效果最好。

實務上,三樣就夠了。

  • 一頁說明備忘:簡短說明該批號已在期日前完成上市、屬於過渡條款對象、通報與通知義務也已對應
  • 佐證紀錄:能證明該批號首次商業供應的發票或收貨紀錄影本
  • 聯絡窗口:負責回覆後續問題的承辦人

只回一句「這批庫存不需要新文件」,和附上依據回覆,對交易關係的影響差很多。若話題延伸到銷售名義或角色分工本身,可參考 ODM 與供應鏈指南的整理。

現在就能做的事

在期日之前完成下面五件事,庫存判定就會變成幾天內能結束的工作。

  1. 列出 EU 向 SKU 清單:把目前在 EU 銷售中的產品,和未來一年內預定出貨的產品分開
  2. 把批號、序號對應到首次供應日:從紀錄中確認哪一台在何時、因對誰的供應而上市
  3. 用判定流程分類:依本文流程分成期日前、期日後、未投放三組
  4. 盤點預定的更新:整理 2027 年 12 月 11 日之後預定發布的韌體更新與功能追加,在發布前評估是否可能構成重大修改
  5. 設置變更關卡:之後的更新,改成發布前先確認對使用用途與安全適配的影響再放行

做到這裡,向交易對象說明或面對主管機關詢問時,拿出既有紀錄就能應對。

常見問題

EU 經銷商的庫存,2027 年 12 月 11 日之後還能賣嗎?

可以賣。期日前已上市的產品在通路中持續流動,屬於持續流通銷售,沒有「庫存出清期限」這種規定。不過,這項產品的通報與通知義務,從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就已經開始適用。

在期日前搶進度大量出貨、囤積庫存,會有問題嗎?

期日前已完成上市的產品,屬於過渡條款對象。要注意的有兩點。第一,所謂上市,必須是商業活動中的實際供應成立。只在帳面上安排移轉,不符合這個定義。第二,為了日後能證明成立時點,建議把交易紀錄整理妥當。

一般的安全性修補會不會讓產品重新納入適用範圍?

不會。不改變使用用途、只是降低風險的修正,不構成大規模變更。既有產品的漏洞處理,反而因為通報與通知義務的關係,本來就要持續進行。會重新納入適用範圍的,是影響安全適合性或改變使用用途的改動。拿不準的變更,建議在發布前先完成評估並留下紀錄。

放在 EU 境內自有倉庫或物流履約中心的庫存,算是已經上市了嗎?

倉庫地點、所有權名義、合約怎麼稱呼,都不是判斷依據。標準只有一個:那一台是否已在商業活動中,為了 EU 市場的流通或使用而實際完成供應。第一次供應成立的時點就是上市,若還沒有這樣的供應,那一台就還沒上市,期日之後才供應就必須全面合規。像 Amazon FBA 這類履約倉儲或寄售模式,服務內容與角色因個案而異,需要逐案確認。

二手品或以舊換新的產品再銷售,怎麼處理?

已在 EU 市場上市的產品再次銷售,原則上不是新的上市。維修或整備本身,也不必然構成大規模變更。不過,若加上影響安全適配或使用用途的變更之後重新投入市場,實施變更的業者就可能承擔製造商的義務。若經營整新品業務,建議逐案確認。

裝機設備的維修零件,期日之後還能出貨嗎?

用來更換相同零組件、且依被更換零組件相同規格製造的維修零件,不在 CRA 適用範圍內。這也包含用來維修 CRA 主要義務生效前已供應的舊產品的零件。排除的是維修零件本身。裝機產品那一側的處理,以及該次維修是否構成大規模變更,是另外的判斷。相容品或同等品不會自動排除,無法證明規格相同的零件,仍需按一般適用範圍規則判斷。

還沒合規的產品,期日之後可以在展覽或示範活動展示嗎?

可以。包含原型機在內,尚未合規的產品可以在商展、展覽、示範等活動中展示或使用。條件在於標示: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同時載明「不符合 CRA」以及「在符合之前不會於市場供應」。只標「參考展品」或「非賣品」並不足夠。另外,這是為活動設的例外。把評估機出借給客戶或發放示範機,即使免費也可能構成供應,不在這項例外的範圍內。

CRA Evidence 的顧問服務

CRA Evidence 為供應產品到 EU 市場的台灣製造商,提供從庫存與出貨紀錄盤點、過渡條款適用判定,到變更管理制度建置的完整顧問服務。

依產品線與批號拆分「哪一台屬於哪一邊」,並整理成可提供給市場監督機關查核的紀錄格式。歡迎透過免費評估,說明你的產品與庫存現況。也可以先用 CRA 適用性確認工具,確認產品是否落入 CRA 範圍。

CRA 過渡條款 庫存 市場投放 台灣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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