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 產品分類指南:你的產品是一般、重要,還是關鍵?
CRA 將所有含數位元素的產品分為四個等級,等級決定你是自我評估還是需要公告機構審查。逐步對照 Annex III 與 Annex IV 清單,找出你的分類。
你的 CRA 符合性評估路徑取決於產品分類。「重要」與「關鍵」產品須強制接受第三方評估;「一般」產品可自我評估。
摘要
- CRA 定義四個類別:一般、重要 Class I、重要 Class II、關鍵
- 一般:可自我評估(Module A)
- 重要 Class I:第三方評估,除非完全採用調和標準
- 重要 Class II 與關鍵:強制第三方評估
- 分類依據是產品功能與風險,而非市場領域
- 有疑問時,傾向較高分類(對應執法較安全)
提示: 約 90% 的產品屬於一般類別。先查閱 Annex III 與 Annex IV。若你的產品未列入其中,即為一般類別。
CRA 四大產品類別
CRA 依網路安全風險將含數位元素的產品分為四個等級:
一般產品
絕大多數產品屬於此類別。若你的產品未具體列入 Annex III 或 Annex IV,即為「一般」。
符合性評估: 自我評估(Module A)即可。
範例:
- 簡易 IoT 感測器
- 基本消費性電子產品
- 標準商業軟體
- 通用應用程式
- 非聯網的嵌入式裝置
重要 Class I(Annex III,Part I)
因功能或使用者群體而具有較高風險的產品。
符合性評估: 若完全採用相關調和標準,可自我評估;否則須第三方評估。
Annex III,Part I 完整清單:
- 身分管理系統及特權存取管理軟硬體,包含認證與存取控制讀取器(含生物辨識讀取器)
- 獨立與嵌入式瀏覽器
- 密碼管理工具
- 搜尋、移除或隔離惡意軟體的產品
- 具有虛擬私人網路(VPN)功能的含數位元素產品
- 網路管理系統
- 資安資訊與事件管理(SIEM)系統
- 開機管理程式(Boot manager)
- 公開金鑰基礎設施與數位憑證簽發軟體
- 實體與虛擬網路介面
- 作業系統
- 路由器、供連接網際網路的數據機,以及交換器
- 具有資安相關功能的微處理器
- 具有資安相關功能的微控制器
- 具有資安相關功能的特殊應用積體電路(ASIC)與現場可程式化閘陣列(FPGA)
- 智慧家庭通用語音助理
- 具有資安功能的智慧家庭產品,包含智慧門鎖、安全攝影機、嬰兒監視系統及警報系統
- 受 Directive 2009/48/EC 規範、具社交互動功能(例如語音或攝影)或位置追蹤功能的聯網玩具
- 具有健康監測(如追蹤)目的且未受 Regulation (EU) 2017/745 或 (EU) No 2017/746 規範的個人穿戴裝置,或供兒童使用的個人穿戴裝置
重要 Class II(Annex III,Part II)
須強制第三方評估的較高風險產品。
符合性評估: 須第三方(公告機構)評估,無自我評估選項。
Annex III,Part II 完整清單:
- 支援作業系統及類似環境虛擬化執行的 Hypervisor 與容器執行時期系統
- 防火牆、入侵偵測與預防系統
- 防竄改微處理器
- 防竄改微控制器
關鍵產品(Annex IV)
最高風險類別,包含硬體安全模組等產品。
符合性評估: 第三方評估,加上「重大」等級或以上的歐盟網路安全認證(EUCC)。
Annex IV 完整清單:
- 附有安全盒的硬體裝置
- 智慧計量系統中的智慧電表閘道器(依 Directive (EU) 2019/944 第 2 條第 23 點定義),及其他用於進階資安目的的裝置,包含安全加密處理裝置
- 智慧卡或類似裝置,包含安全元件
決策樹:確認你的類別
請依以下流程為產品分類:
起點:你的產品是否含有數位元素?
│
├─ 否 → 不在 CRA 範圍內,停止。
│
└─ 是 → 是否列於 Annex IV(關鍵產品)?
│
├─ 是 → 關鍵
│ 須第三方評估 + EUCC 認證
│
└─ 否 → 是否列於 Annex III,Part II(重要 Class II)?
│
├─ 是 → 重要 CLASS II
│ 須第三方評估
│
└─ 否 → 是否列於 Annex III,Part I(重要 Class I)?
│
├─ 是 → 重要 CLASS I
│ 第三方評估或符合標準的自我評估
│
└─ 否 → 一般
可自我評估(Module A)
各類別的符合性評估路徑
| 模組 | 適用類別 | 須公告機構 |
|---|---|---|
| A:內部生產控制 | 一般;已採用調和標準的 Class I | 不須 |
| B+C:EU 型式審查 + 生產控制 | 未採用標準的 Class I;Class II;關鍵 | 須 |
| H:全面品質保證 | 任何類別,B+C 的替代方案 | 須 |
| EUCC:EU 網路安全認證 | 僅關鍵(Annex IV),須與 B+C 或 H 並行 | 須 |
Module A 為完整自我評估流程:技術文件、EU 符合性宣告(DoC)、CE 標章,不涉及外部稽核員。
Module B+C 將工作拆分:公告機構審查型式樣品並出具認證(Module B);製造商確保所有生產符合該型式(Module C)。
Module H 以製造商品質管理系統稽核取代逐產品審查,更適合擁有大型產品組合的廠商。
EUCC 建立在 Module B+C 或 H 之上,適用於關鍵產品,由認可的符合性評鑑機構依 EU Cybersecurity Act 以「重大」保證等級或以上簽發。
邊界案例:如何判定
並非每個產品都能明確歸類。以下是最常見的邊界情況:
多功能產品
規則:若任何一項功能觸發較高類別,整個產品即以該等級分類。
範例: 一款包含以下功能的智慧家庭中控:
- 基本自動化控制(一般)
- VPN 功能(重要 Class I)
- 安全攝影機整合(重要 Class I)
分類結果: 重要 Class I(最高觸發類別)
嵌入式元件
規則: 考量具有資安相關性的元件是否觸發分類。
範例: 一款消費性裝置包含:
- 通用微控制器 → 一般
- 「具有資安相關功能」的微控制器 → 重要 Class I
關鍵問題: 微控制器是否執行資安功能(加密、認證、安全開機)?
「預定用途」的考量
Annex III 部分項目指定了預定用途或產品情境(例如引用「受 Directive 2009/48/EC 規範的聯網玩具」或引用 Regulations 2017/745 及 2017/746 的健康監測穿戴裝置)。
若你的產品可能被用於這些情境但並非專為此目的設計,該分類可能不適用。請清楚記錄你的預定用途。
作業系統
作業系統僅列於 Annex III Part I(重要 Class I),Class II 中無作業系統類別:
| 作業系統類型 | 分類 |
|---|---|
| 嵌入式作業系統(RTOS、韌體) | 一般(通常) |
| 通用作業系統 | 重要 Class I |
範例: 嵌入式裝置的客製 Linux 發行版通常屬重要 Class I,Ubuntu Server 屬重要 Class I。
軟體與硬體
分類依據是投入市場的產品整體:
- 獨立軟體: 依軟體功能分類
- 含嵌入式軟體的硬體: 依合併功能分類
- 單獨販售的軟體元件: 獨立分類
各產業的具體指引
IoT 裝置製造商
大多數 IoT 裝置屬一般,除非:
- 包含 VPN 功能 → Class I
- 為智慧家庭安全裝置 → Class I
- 為工業 IoT → Class I 或 II
- 包含防竄改資安功能 → Class II
軟體公司
大多數軟體屬一般,除非具體列入:
- 瀏覽器、密碼管理工具、反惡意軟體 → Class I
- 網路資安工具(防火牆、IDS) → Class II
- 作業系統 → Class I
嵌入式系統
分類高度取決於:
- 微控制器/處理器的資安功能
- 產品是否供工業/專業使用
- 目標部署環境(關鍵基礎設施?)
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排除在 CRA 範圍外(由 MDR/IVDR 規範)。然而,配套軟體或非醫療功能仍可能在範圍內。
尋找公告機構
若產品須第三方評估:
- 查詢 NANDO 資料庫: EU 官方公告機構清單
- 確認 CRA 專屬指定資格: 機構須被指定負責 CRA 符合性評估
- 考量容量: CRA 早期採用階段,公告機構資源有限
- 地理因素: 選擇同區域的公告機構可能更便利
CRA 的公告機構指定程序仍在進行中,請直接查詢 NANDO 資料庫取得最新指定機構清單。
常見分類錯誤
重要: 分類依據是產品功能,而非市場領域、公司規模或產品複雜度。務必查閱 Annex III 與 Annex IV 清單。
「消費性產品就是一般類別」
錯誤。 分類依功能而定,而非市場。
販售給消費者的智慧門鎖屬重要 Class I,因為它是「具有資安功能的智慧家庭產品」,不論目標市場是消費者或企業。
「我們是 B2B,所以分類較低」
錯誤。 B2B 與 B2C 不影響分類。
供企業客戶使用的工業 IoT 產品,依功能可能屬重要 Class I 或 II。
「我們的產品小巧簡單,所以是一般類別」
可能錯誤。 規模與複雜度不決定分類。
具有資安功能的微小微控制器可能屬重要 Class I;龐大複雜但未列入清單功能的產品可能屬一般類別。
「我們已有 ISO 27001,所以已涵蓋」
錯誤。 ISO 27001 針對組織資訊安全,而非產品符合性評估。
CRA 要求的是產品專屬符合性評估,與組織認證無關。
產品分類確認清單
產品分類確認清單
產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步範圍確認:
[ ] 產品含有數位元素(軟體及/或資料連線)
[ ] 產品將在 EU 市場上市
[ ] 產品未排除在外(醫療、汽車、航空、軍事)
Annex IV 確認(關鍵):
[ ] 非附有安全盒的硬體裝置
[ ] 非智慧計量系統中的智慧電表閘道器(依 Directive (EU) 2019/944 第 2 條第 23 點)或其他進階資安目的裝置
[ ] 非智慧卡或類似裝置(含安全元件)
若以上任一為「是」→ 關鍵(停止於此)
Annex III Part II 確認(重要 Class II):
[ ] 非 Hypervisor 或容器執行時期系統
[ ] 非防火牆、入侵偵測或預防系統
[ ] 非防竄改微處理器
[ ] 非防竄改微控制器
若以上任一為「是」→ 重要 CLASS II(停止於此)
Annex III Part I 確認(重要 Class I):
[ ] 逐一核對 19 個類別完整清單
[ ] 考量多功能影響
[ ] 確認元件中是否有資安相關功能
若有任一類別適用 → 重要 CLASS I(停止於此)
一般:
[ ] 產品未列入任何附件
[ ] 分類:一般
符合性評估路徑:
[ ] Module A(自我評估):一般、採用標準的 Class I
[ ] Module B+C(第三方):未採用標準的 Class I、Class II
[ ] Module H(品質保證):B+C 的替代方案
[ ] EUCC 認證:僅限關鍵產品
文件記錄:
[ ] 分類理由已記錄
[ ] 多功能分析已完成
[ ] 預定用途已明確定義
[ ] 已確認所需公告機構(如適用)
分類執行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見問題
產品未列入 Annex III 或 Annex IV,是否就一定屬於一般類別?
未列入 Annex III 或 Annex IV 的產品依預設歸類為一般,可採 Module A 自我評估。但須留意「多功能規則」: 任何一項功能觸發較高分類時,整個產品依該等級分類,因此須逐功能檢視 VPN、密碼管理、加密處理、生體辨識等是否存在。組件層級若含「具有資安相關功能」的微控制器或微處理器,亦會把整體分類拉高至重要 Class I。一次性盤點建議從CRA 適用性確認工具開始。
重要 Class I 產品在什麼條件下可採 Module A 自我評估?
Class I 產品要採 Module A 自我評估,需要兩個條件同時成立: (一) 對應產品類別的歐盟調和標準(harmonised standards)已正式發布; (二) 產品完全符合該調和標準。截至 2026 年第一季,CEN/CENELEC 與 ETSI 仍在制定 CRA 調和標準,多數 Class I 產品類別尚無可用標準。在標準發布前,Class I 產品仍須委由公告機構執行 Module B+C 或 Module H 第三方評估。標準發布狀況須持續監控(CRA 第 27 條),分類記錄應隨之更新。
產品同時具備 VPN 與密碼管理功能,分類如何判定?
依多功能規則,任何一項功能觸發較高分類時,整個產品以最上位等級分類。VPN 與密碼管理皆列於 Annex III Part I,因此具備這兩項功能的產品整體屬重要 Class I,無法走一般類別的自我評估。即使其他功能屬一般範疇,最上位的 Class I 分類仍適用於整個產品,且分類依據(觸發類別、多功能組合)須記錄於附件 VII 技術文件。
已取得 BSMI 安規認證,CRA 分類與適合性評估是否可以共用?
不可共用,但可部分再利用。BSMI 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 CNS 標準的測試聚焦於電氣安全與電磁相容(EMC),與 CRA 附件 I 的網路安全要求屬不同維度。CRA 適合性評估須獨立執行,且須提交附件 VII 技術文件與 EU 適合性聲明。BSMI 既有測試報告可作為 EMC 章節的佐證,但網路安全測試、SBOM、漏洞通報流程仍須單獨建置。
附件 VII 技術文件的最低必要章節有哪些?
CRA 附件 VII 要求技術文件至少涵蓋: 產品說明與意圖用途、設計與製造規格、附件 I 必要要求的符合性說明、風險評估、SBOM(CycloneDX 或 SPDX 機器可讀格式)、適合性評估結果、安全更新政策、CVD 協調漏洞揭露政策、以及測試報告。文件須在產品上市後保管至少 10 年,市場監督機關可隨時要求提交。Class II 與關鍵產品須再加上公告機構的評估證書。
分類判定錯誤的法律與商業風險是什麼?
依 CRA 第 64 條,附件 I 必要要求或第 13、14 條的不符可處最高 1,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收 2.5% 罰款,以較高者為準。市場監督機關(MSA)若認定分類偏低,可要求重新執行第三方評估與 CE 標章流程,並命令產品下架或召回。低估分類在初次稽核被點出時,補件成本與時程衝擊往往遠高於原本應採的第三方評估費用。分類有疑慮時,建議透過免費評估取得書面差距分析報告,避免在法規生效後才發現偏差。
後續步驟
分類確定後,下一階段的工作是把判定結果落實到技術文件、評估流程與 EU 端的法律與通報架構上。
本文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有關 EU 產品法規的具體合規要求,請諮詢熟悉 EU 法規的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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